鉴于Jam v IFC涉及对《国际法法案》下豁免范围的解释,其对国际法的影响仅限于该解释构成美国根据习惯国际法对国际法下允许的国际法豁免限制的国家实践或法律意见的程度。
最高法院明确裁定,IOIA 仅包含可由IOs章程修改的默认规则(并且大概也包括任何管理IOs特权和豁免的条约/总部协议——关于其自动执行性质,请参阅Bzrak v United States )。Jam案中适用商业活动例外的唯一原因是 IFC 的章程并未规 卡達 WhatsApp 數據 定其绝对豁免。因此,Jam案的判决充其量反映了美国的观点,即在没有相反条约规定的情况下,根据习惯国际法,拒绝给予IOs在美国领土上进行的商业活动豁免权是允许的。除了这与许多司法管辖区不一致并因此对习惯国际法影响甚微(见此处第 16 段及后续段落)之外,它对基于条约的IOs豁免权(无论是在国际法下还是在美国国内法下)都没有任何影响。因此,国际组织只需与美国签订协议,明确其活动要么是非商业性质的,要么完全受到豁免,即可避免该判决的所有后果。事实上,许多国际组织可能会为了谨慎起见,这样做。
此外,正如最高法院所指出的,目前尚不清楚国际组织总体上的活动,尤其是国际开发银行的活动是否构成最高法院的“商业活动”测试“私人从事”贸易或商业的“某一类”活动。商业活动例外可能涵盖的唯一类型的国际组织活动是国际组织在日常运作中签订的合同,例如采购合同(关于因追求享乐主义而被剥夺豁免权的国际组织,请参阅欧洲专利局诉Stichting Restaurant De La Tour一案 )。但是,如果国际组织的豁免条款是从功能角度制定的,则此类活动仍可获得豁免,因为有关活动与国际组织的核心职能具有足够的联系。